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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16 09:00:43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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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自4月18日起施行。

  《办法》共10章79条。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其中,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在监管指标方面,《办法》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和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在审慎测算基础上,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办法》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同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明确了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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