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推进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据悉,《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对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解释》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求对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必须坚决从严打击。另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实体企业涉税犯罪区分情况,做到当宽则宽,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因有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实施的犯罪,尽可能给予企业合规整改机会,对于能够通过合规整改、挽回税款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解释》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有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作了明确,比如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要求定罪量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例外性规定的方式,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即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
此外,“两高”还联合发布了“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陈某、宫某逃避追缴欠税案”等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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