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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