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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27 15:44:33 364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并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等。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确保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组织架构、专业素质、资源保障能够有效满足托管业务管理和相关风险管控需要。银行自身经营稳健审慎,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制定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配备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经验;具备保管资产的条件,能够保障托管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健全系统,配备安全监控和防范设施。

  《办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内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托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妥善保管托管业务的相关数据和客户信息。

  《办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外部管理提出要求。加强托管产品和外部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等标准,对托管产品及相关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强化风险隔离,要求商业银行托管其关联方产品的,应当严格实施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加强外部机构营销宣传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应当禁止产品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等合作方借助托管银行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

  《办法》对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作出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业务规范、系统安全等提出监管要求,将托管业务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对于商业银行违规开展托管业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相关业务。明确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实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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