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27 10:46:18 1429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12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形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调整名称四十三条。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对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明确统一标准等,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予以明确。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提出监管要求,即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可以视同其足以覆盖国别风险准备,该机构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不充足且未达到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则机构需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并纳入一般准备之中。

  《办法》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限定为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暴露,计提比例设定为5%、15%、40%。明确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可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等对上述比例作出调整。

  此外,《办法》对银行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实施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国别风险暴露需要在6个月内达到监管要求。为最大限度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稳过渡,《办法》颁布实施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不进行账务调整,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