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某直播平台签约的一位“金牌主播”的账号“人证不一”,实际另有他人借号直播。且在独家合作期内,实际直播人又到其他平台开展直播。因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无果,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主播签约协议》解除,主播按照实际履约期间收益的5倍支付违约金。
独家合作的签约“金牌主播”被“冒名顶替”
小美(化名)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并与运营该直播平台的旭日公司(化名)签订《主播签约协议》,成为平台的“金牌主播”。双方达成独家合作关系,约定合作期限内,未经旭日公司同意,小美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展任何直播活动,否则构成严重违约,小美应返还协议项下已获得的全部费用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
旭日公司称,其在合作期内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向小美的账号投入大量推广成本、支付高额合作收益,但小美从未在平台进行直播,而是将账号借给了表姐小欣(化名)直播;小欣又到与平台有竞争关系的晨星平台(化名)持续开展直播活动。且小美在收到旭日公司发出的《关于纠正违约行为的敦促函》后,并未停止违约行为。
“小美的行为导致旭日公司签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前期所投入的平台资源无法转化为长期、稳定收益,造成旭日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了旭日公司平台经营及行业竞争秩序。”旭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签约协议,小美按照合作期内账号收益的5倍支付违约金。
被告小美辩称,自己虽然与旭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并未真正在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平台的账号并非小美在使用,对该账号的使用收益情况也不知情。旭日公司提供的在晨星平台开播的账号与自己无关,不能据此证明自己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因此,小美认为自己并未违约,也未给旭日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严重违约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小美自认其在签订协议并实名注册账号后,本人从未在平台开展过任何直播活动,属于“拒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在未经旭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小美将该账号提供给案外人小欣使用并享有约定的收益,根据案涉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小美亦应当对小欣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小美就未给旭日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抗辩,法院认为,旭日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数量和流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主播是平台的核心资源及核心竞争力,平台会为主播提供推广资源、技术资源、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及商业代价等。从实际履行期内小美账号粉丝量的上涨情况可以看出,除了与主播自身能力有关外,也离不开旭日公司在推广等方面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小美在协议期内的违约行为使旭日公司丧失了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其对小美账号的支持成本无法实现增值,商业竞争利益亦遭受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主播签约协议》解除;小美按照实际履约期间收益的5倍向旭日公司支付违约金。宣判后,小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借号”直播是网络直播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本案既涉及违约主体及违约责任认定问题,又涉及实名认证监管以及平台监管边界问题。此外,“借号”直播还可能衍生出实际使用人与实名注册人之间涉账号归属及虚拟财产利益归属等争议。为了避免由“借号”直播引发的相关纠纷诉讼,各直播平台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将身份核验从注册环节延续到开播环节,有效打击借用他人账号规避监管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社记者 任文岱 □通讯员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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