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同一天内在3家不同超市、商店购物后,将3封举报信寄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举报奖励;1小时内在4家餐馆重复下单购买凉菜和啤酒后,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4家餐馆超过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要求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近年来,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商业广告宣传等领域,以“知假买假”、牟利为特征的投诉举报增长迅速。一些投诉举报人利用举报可获得奖励的相关规定,专门购买有瑕疵的商品,再向相关部门举报,以此获得奖励,甚至有部分人以此为业,即“职业举报人”“职业打假人”。
2023年12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职业举报人”诉市场监管部门支付举报奖励的案件。经审理,该院裁定驳回起诉,并以此案为切入点,联合9部门制发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规范投诉举报行为。
“职业举报人”为举报奖励提起诉讼
2022年3月,程某向山东省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3家单位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了解,程某在举报信中主要反映3家单位食品标签未标配料表、执行标准、委托商地址或标注错误等相关违法行为,而程某举报的商品,是2022年1月22日他在3家不同商场、超市购买的花生、蛋糕等食品。
程某在3份举报信中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定时效内书面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及举报事宜处理情况外,还要求依法支付举报奖励。
程某提到的举报奖励,是指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早在2011年,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惩处违法犯罪分子。2013年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发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规定。2017年该办法修订时,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增强举报积极性。
接到程某的举报后,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现场调查并查证属实后,于2022年6月15日分别对3家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程某举报处理结果,同时告知程某,其举报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决定不予奖励。程某不服,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判令重新查处并向其支付举报奖励金。
据了解,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奖励的原因,主要是认为程某向行政机关投诉并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投诉迫使商家作出赔偿,将获得举报奖励作为盈利手段。该局查询到,程某自2017年起在山东省内多地数十次故意购买有瑕疵食品进行投诉并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举报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程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桓台县法院认为,程某向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3家单位相关违法情况,应认定为举报行为。但该院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发现,近几年程某诉山东省内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有数起,其诉讼请求涉及不服举报答复或奖励等,结合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数份裁判文书以及该院近期受理的程某诉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三起案件,可知程某频繁跨区域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食品,并因同类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其购买商品并非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其目的不具有合理正当性,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
因此,法院认为,程某并不符合“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程某的起诉。
本案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对于程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该院进行了严格审查。
为了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在认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
本案审判长、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磊介绍,根据上述规定,若认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必须考虑诉讼数量、周期和目的等因素。该院通过关联诉讼查询发现,程某涉举报求偿诉讼248起,仅在淄博地区就有98起,数量较大。为精准确定案件性质,该院还对接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倒查求证,了解到程某曾在潍坊、日照等地大量举报牟利,符合“职业举报人”要件。
淄博市中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程某近年来频繁跨区域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食品,进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商家赔偿和举报奖励,以及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多起类似行政诉讼的事实,程某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其购买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投诉举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此外,该院认为,程某仅为了获得奖励频繁进行举报,并提起大量行政诉讼,不具有正当性,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程某主张的奖励利益,没有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必要性。2023年12月,淄博市中院裁定驳回程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联合9部门制发意见遏制职业索赔
据了解,本案事发之时,正值淄博烧烤爆火时期,大量“职业举报人”借“打假”之名,行牟利和博关注之实,扰乱市场秩序。当地不少商家通过市民投诉中心或写信方式,向上级部门反映此类情况。
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今年2月1日,淄博市中院发布的10个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职业举报人”因未获得举报奖励而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例。该案中,张某某在山东乃至全国各地多次举报,提起大量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造成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的严重挤占和浪费。最终法院认为其举报并非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仅为获得举报奖励,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不应予以鼓励,裁定驳回其起诉。
据了解,上述“职业举报人”不仅通过投诉迫使商家作出赔偿,将获得举报奖励作为盈利手段,一些人还主动寻找商家索要赔偿,存在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风险。
“我们不仅要处理一个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联络,共同研究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行为的举措,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制止恶意索赔行为。”陈磊说。
以此案为切入点,淄博市中院联合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开展8轮次研讨,并于2023年11月制发《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投诉举报行为。
“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我们协同多部门进行多轮修改。一方面,既要遏制职业索赔举报过程中存在的恶意投诉举报、滥用投诉举报权行为,严厉打击借维权名义恶意投诉、举报,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考虑到投诉举报本身对促进社会管理、促进诚信经营的正面影响,也要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重大违法行为。”陈磊说。
上述指导意见发布之后,2024年1月5日,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合法利益,统筹维护好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向前一步,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0条,其中结合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等多方面特征,明确列举14条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的认定考量因素,并确立依法规定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共享职业索赔举报信息等多部门综合治理措施,着重解决职业索赔举报行为认定难、信息共享难、滥用行政复议诉讼权处理难、违法行为治理难等问题。据悉,《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2月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4日。(□本社记者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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