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无权代理行为是否不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城固县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纠纷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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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民主与法制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也获得新闻发布权。2020年7月,民主与法制网荣获中央政法委第二届“四个一百”优秀政法新媒体“优秀资讯类账号”。民主与法制网集全网之力,成为集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社会、信息、视频、互动等为一体的国家一类新闻网站,同时与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均建立了一键分享功能,开通了民主与法制网抖音、快手等视频账号,欢迎网友转载互动。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刘彬)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书面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权代理的案件。 2023年4月15日,王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至某洗车店门口,未成年人林某无意丢出的石头砸坏了车辆挡风玻璃和引擎盖,导致前挡风玻璃破裂、引擎盖变形。随后,林某的母亲孙某赶到现场确认了事实。经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与孙某达成协议:孙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对林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023 年 6 月 15 日前,孙某需按汽车维修票据支付维修费用;若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则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每月 20 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赔偿款支付完毕。 2023年4月20日,李某将受损车辆送至汽修中心进行维修,共计支付维修费用2500元。此后,李某在多次要求孙某支付维修费用及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无果后,诉至城固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孙某当场将2500元维修费用支付给李某,李某放弃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表示,侵害他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将李某车辆损坏,因林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驾驶人王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其并无车辆所有权人明确授权或委托,属于无权代理。但该案李某以调解协议提起诉讼,应视为对王某该代理行为的追认,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由孙某按汽修票据支付修理费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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