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饲养的动物咬人,饲养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5 1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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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民主与法制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也获得新闻发布权。2020年7月,民主与法制网荣获中央政法委第二届“四个一百”优秀政法新媒体“优秀资讯类账号”。民主与法制网集全网之力,成为集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社会、信息、视频、互动等为一体的国家一类新闻网站,同时与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均建立了一键分享功能,开通了民主与法制网抖音、快手等视频账号,欢迎网友转载互动。
民主与法制网讯(□冯永军 通讯员王嘉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如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外出倒垃圾途中,被邻居郭某家的狗咬伤腿部。郭某当时表示治疗防疫费用凭票据由其解决。赵某注射狂犬疫苗5次,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6针,并将注射防疫针票据5份交给郭某。事后,赵某向郭某催要医疗费用,郭某却否认是自家狗咬伤了赵某,并拒绝向赵某支付赔偿费用。赵某将郭某诉至西平县法院,要求郭某立即支付其医药费。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养的狗咬伤赵某是事实,被告郭某未对自己饲养的狗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结合原告赵某提供的医疗票据,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赵某医药费823.5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要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该案中,原告被狗咬伤确实存在,并且被告同意原告先行治疗凭票据由其赔偿,被告在事发后长达几个月期间与原告几次协商中均表示同意赔偿,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大多情况下都是饲养人未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严加看管,没有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饲养人应该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和约束,带饲养动物外出时要采取佩戴绳索等安全措施,在自家放养时要对动物的活动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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