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氟硝西泮,具有镇静和催眠作用,俗称“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张某在别人推荐下尝试氟硝西泮后逐渐产生依赖性,通过他人在境外购买后与其他物品混同寄发快递等方式走私到国内。6月26日下午,北京顺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曾是一名空乘,其自称为倒时差,在别人的推荐下偶然一次尝试服用氟硝西泮,后逐渐对其产生依赖性。由于氟硝西泮在我国被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正常渠道无法购买,张某便通过他人在境外购买后,与其他物品混同寄发快递等方式走私到国内,张某的行为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北京顺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在日本购买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并通过国际快递或境外人员入境携带等方式运抵境内。202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张某住处查获蓝色药片一粒,经鉴定成分为氟硝西泮。 顺义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走私毒品氟硝西泮,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顺义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近年来,具有催眠、致幻、让人亢奋等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不同于鸦片、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这些新型毒品多属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被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时就属于药品,脱离管制被滥用时属于毒品。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打着药品的幌子从事毒品类犯罪活动,致使公众对它们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产生轻怠心理,一旦成瘾可能对自身、家庭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