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法院:从事同业竞争,不予支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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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401228075被告A公司认可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记录,但对用途有异议,认为上述款项是原告代客户代付,原告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不能直接提起本案诉讼。认可被告向原告的转账退款,但对退款原因有异议,因原告向被告的一个客户代付出现错误而向被告退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49100元,该费用并未返还案外人,且被告提交了论文稿件确认函,故该两笔费用应由案外人直接向被告主张,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从法律上否定买卖、代写、代投论文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推进科研诚信的综合治理、法治化治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李先生是海洋公司的小股东,他向海洋公司提出申请查阅复制相关会计账簿,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近日,经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先生要求查阅海洋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海洋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从事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其于2007年入股之后,海洋公司从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其曾委托律师致函海洋公司要求查阅复制相关会计账簿,被拒绝,故诉至法院。 海洋公司辩称,李先生原系海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实际运营,熟悉海洋公司主营业务及客户信息,且其在海洋公司任职期间另投资设立了福天公司,该公司与海洋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并争夺原属于海洋公司的客户,此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海洋公司经营,损害了海洋公司的合法利益,故不同意李先生查阅复制相关会计账簿。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海洋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海洋公司(含海洋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李先生要求查阅海洋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法院认为,首先,海洋公司与福天公司均以汽车企业售后培训为其主营业务;其次,在2008年至2017年期间,李先生代表海洋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若干份《服务合同》,后李先生从海洋公司离职并成为福天公司的股东和执行董事,并代表福天公司与同一相对方签署了相同种类的服务合同,这说明海洋公司和福天公司都曾以同一客户作为服务对象;再次,海洋公司的经营地域曾包括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而福天公司的经营地域主要为海外市场,从行业常识来看,国内市场对福天公司而言不存在明显的行业壁垒,故二者经营地域重合。因此,李先生存在为福天公司经营与海洋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其申请查阅海洋公司的会计账簿可能损害海洋公司的合法利益,故对于李先生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李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和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