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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52万元购买二手奥迪车发生过重大事故 销售方称“无事故”描述系“行规” 法院:构成欺诈,应三倍赔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36:08 173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二手车交易的民事诉讼纠纷。   刘先生花了52万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7小轿车。办完交款手续后,刘先生发现所购车辆曾于2018年办理过事故索赔,车辆部分组件有不同程度受损,并做了更换。刘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按车辆购买价格的三倍即156万元赔偿。遭到拒绝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52万元买二手豪车,发现曾发生过重大事故   刘先生看上了一辆待出售的二手奥迪A7小轿车,在与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了解价格及基本车况后,双方签署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价格为52万元。在协议中双方载明,张某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表显里程为实数。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按合同约定,向汽车销售公司共计结清了52万元的购车款。   刘先生随后自行核验车辆后发现该车实为事故车辆,曾于2018年办理过事故索赔,在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当时记载的事故原因为“未按规定让行”。维修项目共计47项,车损金额为194338元。刘先生认为,张某出售给其车辆时隐瞒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张某的行为构成严重欺诈。    双方据理力争“无事故”,二手车“行规”如何解读?   张某认为,协议第十条补充条款约定“无事故”系基于行业惯例的表述,被告张某真实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涉案车辆并非事故车,而不是涉案车辆不曾发生事故。张某举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第5.6条规定,当且仅当评估车辆的“A柱、B柱、C柱、纵梁或减震器”出现“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的缺陷状态时,才可被认定为事故车。且“无事故”惯常约定事项为“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历程数”几点。“不曾发生事故”是比“无重大事故”更为严格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所售车辆不曾发生事故不符合行业惯例。   此外,张某表示,根据张某方申请出庭的证人许某证言可以证明,在被告张某向原告刘先生交付时向其说明了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并且向其出示了车辆维修记录。张某称,涉案车辆若无事故,其售价应为60万元左右,因考虑其曾进行保险理赔才降低了部分售价。   综上所述,被告张某没有对原告刘先生进行欺诈的主观故意,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    “行规”不是“免责牌”,法院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张某辩称其在原告验车时已告知车辆保险理赔情况,以及涉案车辆的出险记录不属于重大事故,按照行规写成无事故的答辩意见,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在销售涉案车辆时隐瞒了涉案车辆出过事故并有多处修理及相关保险理赔的情况,已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刘先生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张某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退车还款。同时,刘先生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张某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关于车价款,双方均认可刘先生实际支付的价款为52万元。但考虑到刘先生在占有车辆期间曾发生过一次事故,造成车辆的贬值,故法院对于应予返还的购车款酌情降低为48万元。综上,关于刘先生要求张某返还购车款48万元及增加赔偿损失15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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