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骑摩托车到未开通道路练车 身受重伤谁应担责?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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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40122807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因为工作安排问题产生矛盾,言语冲突中领导情绪上头说气话,一句“别干了”虽逞一时口舌之快,却引发一系列纠纷,近期,延庆法院审理了一起经理气言“别干了” ,员工当真牵扯出后续纠纷的案件。延庆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庆法院认为,张某作为被告公司经理,当众以李某、王某拒绝配合工作为由口头通知二人走人并交接工作,可视为被告公司明确提出辞退意向。被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员工拒绝使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开户系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就两案提起上诉,二审均予以维持。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未开通路段行驶导致重伤的交通事故案件。因该事故为摩托车驾驶人撞击栏杆的单方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将道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诉至法院。通州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21年5月的一天傍晚,家住通州区的王某到家附近一处未开通的道路练习摩托车,此次骑行未佩戴头盔。因未加注意,王某与路中一横放栏杆相撞,头部受到重创,经诊断伤情为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3日,王某家人报警,但交管部门到现场已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王某的责任。王某认为道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道路中横放栏杆但未设立警示标志,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9万余元。 道路施工单位认为,在主要路口设置了禁止进入的围挡,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原告不佩戴头盔进入未开通路段练车,应自行承担责任。道路建设单位认为,道路没有对外开放,原告擅自驾驶摩托车撞坏栏杆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道路管理单位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只负责道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并不负责已经施工结束后的道路管理工作。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路段系新建道路,尚未投入使用,因其并非公共道路、公共场所,不能以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标准以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标准来对被告方的责任进行评判。事发地点邻近地铁站出入口,施工单位摆放栏杆系为了将出入地铁站的人员与施工区域相隔离,该行为符合常理和施工需求,并无过错。该路段尚未投入使用,在此处栏杆上设置反光标识并无实际必要性,故栏杆上未加反光标识不能认定为施工单位的过错。该路段所在道路未投入使用,则相应的道路仍属施工区域,对于施工区域,施工单位应严格设置防护措施,防止外来人员、车辆进入,道路施工单位提供的照片显示其设置了出入口围挡,但王某仍能从其他位置驾车驶入,可以说明施工单位的防护措施并不到位,存在漏洞,此应认定为其对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预见在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驶入未投入使用道路的危险,但仍自愿前往,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根据上述分析,道路施工单位应对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道路施工单位对于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道路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应对施工单位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道路管理单位的职责分工为质量安全监督,本案所涉事故并非因道路质量问题产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需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核算,王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11项共计101万余元,最终判决道路施工单位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建设单位承担连带给付义务,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