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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09:43:05 304

一、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合同类别之一,只要满足了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同时又没有违背任何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视为具有合法效力的合同。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宇,这些业主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认证,他们也已经获得了相关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甚至还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明。

然而,因为这种房子的所有者没有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因此他们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并非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是由当地乡政府或者村政府进行颁发,因此,人们将此类房屋称为"乡产权房"。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时应该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双方应该处在自愿平等以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内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秩序良好风尚的基础上。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同样可以归类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尽管由于这类房屋的证书缺乏完整性,无法发生实质性的物权变动过户登记程序。

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假如购买者在明确了解到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的前提下,仍用较低的价格购入,那么这就表明购买者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了居住使用,他们并没有意图通过该房屋实现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或领取正式的产权证书,而仅仅是希望能够尽快入住和利用这个场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合同类别之一,只要满足了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同时又没有违背任何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视为具有合法效力的合同。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宇,这些业主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认证,他们也已经获得了相关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甚至还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明。

然而,因为这种房子的所有者没有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因此他们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并非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是由当地乡政府或者村政府进行颁发,因此,人们将此类房屋称为"乡产权房"。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时应该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双方应该处在自愿平等以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内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秩序良好风尚的基础上。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同样可以归类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尽管由于这类房屋的证书缺乏完整性,无法发生实质性的物权变动过户登记程序。

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假如购买者在明确了解到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的前提下,仍用较低的价格购入,那么这就表明购买者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了居住使用,他们并没有意图通过该房屋实现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或领取正式的产权证书,而仅仅是希望能够尽快入住和利用这个场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小产权房的交易行为,若其买卖合同具备完整的法律构成要素并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则该等合同便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效力。这类房产是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开发建造,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民群体,而购买者只拥有使用权利以及部分官方批准的证件证明。鉴于此类房产并未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其产权证书只能由当地政府部门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必须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虽然小产权房的买卖过程中无法进行产权过户手续,但是购买者在购买时已经充分了解了这一情况,并且以较低的价格购入主要目的在于自住,并非为了实现产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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