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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08:44:50 475

一、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一种独特的买卖性质的合约,它揭示的是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之间的约定,届时起点为预售方在协商确定的时间段内向预购方转移全部或部分已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同时按照约定如期接收相关商品房。

在此过程中,对该类合同有效性的鉴定需要特别关注几个关键点:

首先,确保构成合同的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缔结合同的资质条件。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往往是具备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以公司法人等形式存在,所以并不是任何个人都有资格与预购方签订此类合同。

主题合格还体现在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政府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鉴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方仅凭持有预售许可证明且具备预售许可资格,才能与其预购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其次,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再次,保证合同条款不违犯法律政策或者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第四,合同所标明的内容清晰、可行液化。

在双方签署合同时,依据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尽可能确保能实现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需要明确其施工进度、完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战略、精装标准、平面设计以及户型参数等等要素,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根据我们所研究的商标构成领域,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深入探讨恶意抢注这一问题:

(1)注册多件商标,且这些商标与其他人拥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是相似的情况;

(2)注册多件商标,并且这些商标与人的字号、企业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著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设计等特征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情況;

(3)围绕那些已经具备高度声誉的他人商标,广泛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种类上进行注册的情形;

(4)将他人的商标进行分割、组合,甚至是使用声音相似、图形相似的方式替代,以及运用名人名字的谐音等手法。

此外,按照特定关系这个维度来看待恶意抢注的行为形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用自身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之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抢注者与先前使用人之间除了以上提到的行为外,还有契约、经济来往关系或者其他无法忽视的事务关联,且明確知道太初就存在的商标。

最后,从注册成功之后的行动角度去审视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注册完成后以高昂价格进行出售、处分商标,实施侵权诉讼之举之类的行为模式。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所达成的一份特殊的买卖协定,其中涵盖了所有权的转让以及相关价款的支付事宜。在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查主体资格,这意味着开发商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的房地产企业身份,且必须持有相应的预售许可证方可。其次,要确保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同时,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各项条款应当清晰明了、具体可行。举例来说,合同中应该详细列出诸如施工进度、交房日期等重要信息,从而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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