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是怎么规定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动产物权的设定都有哪些
关于不动产物权设定的相关事宜,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等事项,均需在依法登记后方能自始生效。
若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则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归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情况可不需要经过登记便自然成立。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灭失等事项,应当在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反之,若未进行过登记则不得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但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之情形除外。换言之,一般的说,对于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或者灭失等事宜,都应当进行登记;否则,我们就不能够认可其物权的存在,同样也无法认可物权的任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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