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务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08:16:37 386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是怎么规定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动产物权的设定都有哪些

关于不动产物权设定的相关事宜,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等事项,均需在依法登记后方能自始生效。

若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则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归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情况可不需要经过登记便自然成立。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灭失等事项,应当在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反之,若未进行过登记则不得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但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之情形除外。换言之,一般的说,对于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或者灭失等事宜,都应当进行登记;否则,我们就不能够认可其物权的存在,同样也无法认可物权的任何变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