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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房屋质量不合格是否涉及违约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13:29:44 1224

一、房屋质量不合格是否涉及违约责任

若所交付之房地品质未能达到约定标准,亦可归类于完全违约行为之中。与此相关之法律制度已明文规定,如房屋之主体构造出现严重质量缺陷以致无法实际交付,或者即便房屋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后,经详尽检查发现,房屋之主体构造质量仍处于不合乎标准的状态时,买方依法享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除合约请求以及相应之侵权赔偿诉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达标时购房者如何维权

面对住房出现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双方(也就是购房者及房屋出卖方)应共同启动并参与到建筑物质量评审环节中来。

通过对受损房屋的全面评估和检测,我们有望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退房行为。

具体如下:

1.如果经过质量评审证实,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或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居住条件,那么买家有权要求退房,并且还应有权获得相关的赔偿。

2.倘若通过本次质量评审发现,问题可通过修复手段加以解决,那么买方便可以提出修缮请求,或者让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3.对于楼板这一关键的主体结构部件,开发商必须担负起永久性的维修保障职责。

4.假如卖方在交房时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产品,从而给买方带来了人身安全上的风险或者财产损失,那么买方有权主张采用违约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措施以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若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或土地建筑质量未达到双方事先约定的严格标准,这同样可以被视为是彻底的违反契约行为。实际上,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此已有明确的明确定义和规定,例如当住宅主体结构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导致房屋无法顺利交付使用,甚至在房屋已经交付、投入运营之后,经过详细且全面的核实调查,倘若发现其主体结构的质量仍然不符合既定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依法将拥有权力,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买卖合同,并且还能提出相应的侵权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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