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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自己原有院落盖房需要怎么办手续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12:46:54 504

一、农民在自己原有院落盖房需要怎么办手续

1.当农村村民有意修建新居时,应当首启向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申请,以获得相应的许可。

2.待宅基地申请获批准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人流量大且显眼之地进行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以供公众监督检阅。

3.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其所在镇的社会事务处理机构将对建房户的申请资格以及拟选定用地的规划适应性展开首次审查,确保各项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4.公开公示期满并确定无误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用地申请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而后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若涉及农用地占用,则须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5.在宅基地得到正式批准之后,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与镇社会事务处理机构将会赴实地核准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还会颁发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俗称“一书两证”)。

6.当村民住宅建设完成后,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仍需前往现场检查实际使用土地情况,确保符合批准面积需求及各项工程技术标准。对于达到标准要求者,方给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可凭借领取的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所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若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二、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翻建房屋合法吗

当房屋被拆除之后,宅基地的归属权并非必然属于屋主所有。

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问题,不仅针对被拆迁房屋本身,同时也涵盖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拆建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制度,按照既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各类补偿费用:

1.房屋补偿费,即对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根据房屋的结构及损耗程度划分档次,然后以每平米的单价为依据来计算费用;

2.周转补偿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居民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这部分费用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档次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以月度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其目的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则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加以明确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规定,若需要在该地建造新居,首先须依规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购请求,待经过特定环节的公示审核以及各方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及其附属文件。当新居建设工程顺利竣工之后,还需进行实地验收,确认无误后再颁发土地使用证,如此方能进行房屋所有权的正式登记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资源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拥有,其经营与管理权责则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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