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屋鉴定
以下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损坏,需要继续使用的;(三)报建手续不全或者无建筑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醒以下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损坏,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报建手续不全或者无建筑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四)在房屋上设置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改变原设计结构、用途的房屋。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下列情况下,房屋安全鉴定是必要的操作措施:(1)建筑物在经过规范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经专家鉴定后得出的合理使用年限后仍需持续使用时;(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建筑物受损却必须要继续维持使用的情况;(3)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报建手续不完备或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等问题,且已经投入使用,但其安全性尚未得到确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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