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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婚后房产证加名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15:54:21 584

一、婚后房产证加名

在没有司法保全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同意,就可以加上他人的名字,需要共同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房屋被司法保全或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变更产权人,解除司法保全和抵押登记后,就不受限制。

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无贷款房产证加配偶名字,需要:

一、带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复印件;

二、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请求增加共有人的申请材料;

三、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工本等费用;

第二种情况:有贷款的房产证加配偶名字,需要:

一、需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并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二、共同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富或物品,如无特别约定,皆属于夫妇之间共同所有。因此,即使在婚后购房过程中,房产证仅登记了某一方的姓名,该房屋通常仍会被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该规则亦有所例外。例如,若房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房产证记录了出资较多的一方子女之名下,此时,该房产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付出相对较少一方的私人财产。

再者,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有一方提前支付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购房款项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此笔资金系其自有积蓄,即便房产证仅标记其本人姓名,该房产仍有可能归类为该方的个人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未涉及到司法保全以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条件下,如若房地产权证上的所有者同意,此房产便可新增其他姓名;务必请相关人员共同前往当地政府的房管机关,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事宜。然而,一旦房子处于司法保全或是已进行了抵押登记,则产权人将无法重新调整,但在解除司法保全以及抵押登记程序之后,此管制将会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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