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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房产评估费收取标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09:58:32 1949

一、房产评估费收取标准

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二、房产评估费是由原告出吗

确实如此。在原则上,应该是谁对某项评估拥有权力就由谁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应该由提起诉讼的原告方承担此项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内,诸如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以及船舶监管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遵循“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定该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直接支付给相关的机构或单位,而非由人民法院代替其代收代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现行的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采纳了递增计费法,即根据房屋总值的总额分阶段调整收费比率:若房屋价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100万元(包含人民币100万元整)时,则执行评估总额的0.42%作为收费标准;当房屋价值位于人民币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包含人民币500万元整)时,将按照累加规律计算收费比率,按评估总额的0.3%收取费用;对于房屋价值在人民币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包含人民币2,000万元整)的情况,收费比率将设定为评估总额的0.12%;最后,当房屋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包含人民币5,000万元整)时,其收费比率会相应降低,以评估总额的0.06%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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