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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房屋断供怎么办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15:29:13 1683

一、法院判房屋断供怎么办理

若经法院裁定,判定房屋发生断供现象(即借贷方未能依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债权人归还分期付款),银行或抵押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情况下,若被执行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且其名下并无充足的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收入来源等等,那么人民法院有可能会裁定终结执行。

在实践操作中,银行或抵押权人通常会采取如下措施:

1.发送催款通知书:首先,向借款方发出催款通知书,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2.申请财产保全:若借款方仍旧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或抵押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借款方名下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涉案房产在内的各类资产;

3.强制执行:若借款方依然未能偿还债务,银行或抵押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债务的清偿;

4.终结执行:若经过上述程序之后,债务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所规定的终结执行的各项条件,法院有可能会裁定终结执行。

若银行或抵押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借款方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且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判房屋产权怎么办

若法庭对房屋所有权之判断出现不当现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明文规定,各方当事人可在审判结果或裁判文书确定之后,倘若发现其中存有错误,可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申请。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觉得法院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审判存在倾斜性或者未达事实与法律标准,他们便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来寻求对该判决的修正。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需递交再审申请,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其观点。再审程序将由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原判决是否确实存在错误进行深入审查。若再审法院确认原判决的确存在瑕疵,那么它有权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作出新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当事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原判决在未经正式撤销前仍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借款方无法按时履行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向司法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程序涵盖了催收通知、财务担保保护以及直至最后的强制执行乃至可能性极高的终结执行阶段等多个环节。若借款人未留存足够的资产以满足偿债要求或者遭遇法定终结执行的情况,例如由于健康状况恶化而导致失去工作能力,那么司法机关将有权裁定终结执行。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在确认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并且满足相关条件之后,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终结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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