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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没有房产证能否进行公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2 10:44:16 1354

一、没有房产证能否进行公证

房产证乃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产权之法定证书,故若缺失此证,则无法进行房产公证。

法律明确规定如下情形,公证机关可宣告不受理:

1.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且无监护人代理

2.申请人与申公证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

3.申请公证事项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鉴定或评估;

4.申请公证事项存在争议性;

5.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者证明;

6.申请人未能完整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拒绝补充;

7.申请事项属实或合法性;

8.申请事项违犯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

9.申请人无足够资金缴纳公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二、没有房产证的赠与协议生效吗

让我们探讨为何无产权证之房屋的赠与行为其实是无效的。

首先,不能忽视的是,房产赠与协议公正是个严肃且重要的课题,其核心议题在于明确房屋拥有权的归属。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便难以明确判定产权归属,这自然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公证程序了。

其次,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赠与他人之房屋,务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及赠与证书与契证,并依规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为合法规范。唯有完成所有正式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所涉及到的房屋赠与行为才能够被确认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房产证作为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和权威证明,其完整与否直接关系到房产公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证机关有权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具体原因如下:当事人属于无行为能力或受限行为能力范畴(没有监护人代表其行动);申请公证的内容与其自身利益无关;涉及需要专业鉴定或价值评估等复杂环节;公证事宜尚处于争议状态;申请人提供了不实或虚假的信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申请人拒绝补充相关资料;公证事实或其合法性存在疑问;申请的公证事项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准则;以及申请人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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