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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网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流程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3 11:18:52 1704

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流程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收费;

(六)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房屋产权人是户主吗

在中国农村地区的房屋所有权通常由户主以及其家属全体成员所共同拥有。这一制度设立的基础源自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所有权人对特定不动产物权享有归属权的确切证明。而对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必须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完全一致;若两者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均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记录为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利用该土地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关于农村房地产权属登记事宜的指导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申请人须遵照规定递交以下各项申请所需的文件资料;其次,工作人员在收到完整齐全的农村房产证办理相关材料之后,将正式启动受理流程;第三步是进行公示公告;接下来,工作人员将对所有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然后,收取相应的费用;最后,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记录在官方的登记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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