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
购房者在办理完成房屋接收手续后,即需承担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之义务,此项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已成功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设定之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倘若业主与物业使用方达成协议,约定由物业使用方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则从双方所达成之约定生效之日起,该笔费用应由物业使用方负责承担;
然而,在此情况下,业主仍需对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交纳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安置房没有买下来有没有房产证
经过正规的拆迁流程所得取之安置房,通常已经具备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契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即所谓的“三证”。如此一来,产权所有者便可以依法依规地在安置房上实现占有、使用、收益乃至支配的各类权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安置房未取得房产证是否有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自购得物业之日起,业主即须承担缴交物业管理费用的法律义务,而不论其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房产证书。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规定,业主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支付。即便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者达成了协议,由后者负责缴费事宜,但业主亦须承担相应的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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