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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契税计税依据有哪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05 09:13:49 941

一、契税计税依据有哪些

契税计征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相互交换,我们会参考的是同等土地或房产之间价格的差异;

2、至于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赠予行为,则以同等土地或者房产市场价格为基准;

3、而针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流转、房屋所有权买卖这类行为,通常根据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作为衡量应缴税额的关键性因素之一,非常值得我们在进行各类相关交易时加以深入理解。

《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二、契税计算含税价还是不含

契税的征收是以不含税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的。计征契税的交易价格并不包含增值税的成分,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获得收益时,这个收入也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被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那么就不会被计入扣除项目;反之,如果不能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则可以将其计入扣除项目。对于个人转让房屋的情况,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同样是不含增值税的,而在其购买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部分会被计入财产原值,在计算转让所得时,可用于扣除的税费并不包括本次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当增值税被免除时,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以及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都不会扣除增值税的数额。在对以上税种进行计征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者收入都是不含增值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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