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多名老人被骗700余万元 艺术品投资暗藏陷阱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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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401228075日前,北京密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布置逆变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引发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1个月,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00元、惩罚性赔偿金1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企业对外宣称销售知名画家作品,短期升值空间大,购买后公司代售,保证稳赚不赔,众多老年投资者纷纷花高价购买,这“稳赚不赔”的买卖,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北京一中院法官提醒广大老年群体:理性投资,莫贪高利,小心落入诈骗陷阱。 2019年至2020年7月,以雷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注册成立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经营场所内,虚构王某等画家的字画能够短期升值,公司能够对外代卖,保证稳赚不赔等事实,欺骗李某某(女,65岁)、楚某某(男,75岁)等多名被害人高价购买字画等物品,骗取老年人钱款共计700余万元。 一审判决雷某某等十八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雷某某等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为规范艺术品经营市场,2015年文化部颁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所称的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包括文物)。可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消费者在购买绘画、书法作品等艺术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以下三点,避免遭受不法行为侵害。 1.艺术品经营企业有无资质,警惕“挂羊头卖狗肉”。 《办法》第五条规定,“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根据该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的企业,需要具备两项条件,方可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 一是取得艺术品经营营业执照。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被害人常提出:因为涉案企业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他们才会误听误信。对此,法院建议消费者在判断企业有无经营资质时,不仅要看企业形式上有无营业执照,还应当查看企业经营范围能否涵盖实际经营业务,销售艺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本案中,涉案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20项之多,但均与其实际经营的艺术品销售业务无关,披着开展“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外衣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 二是在相关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艺术品经营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单位,在开展经营业务前,应当在相关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艺术品经营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其颁发备案证明。本案中,涉案公司在未完成行政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行为,逃避行政监管。 2.艺术品有无来源证明文件,警惕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办法》第十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消费者在选购艺术品时,切莫轻听轻信公司人员的宣传话术与口头承诺,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艺术品的来源证明文件,避免买到来源不明、假冒他人名义或者没有相应价值的作品。 3.销售人员有无隐瞒重要事项,警惕误导、欺骗行为。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涉案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至2020年7月案发,期间经营一年多的时间,向多名被害人虚构书画作品能短期升值,公司能够对外代卖,稳赚不赔等重要事实,将低价采购的书画作品高价向老年人销售,骗取被害人钱款达700余万元,涉案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诈骗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作出相应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