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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异后“抢注”信息致孩子无法入学?法院:配合办理入学手续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30:42 91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父亲闫先生用过期的户籍信息为孩子小星(化名)办理小学入学注册登记,审核未通过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撤销注册信息,致使直接抚养人母亲邵女士无法继续为小星办理入学手续。邵女士将闫先生诉至北京朝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闫先生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小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侵犯了邵女士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监护权,依法判决闫先生申请撤销入学注册信息,配合邵女士办理小星的入学注册及后续上学相关事宜。   2022年邵女士与闫先生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之子小星由母亲邵女士抚养。邵女士后带小星在北京市另一城区居住生活,并将小星的户籍办理相应变更。   今年5月,邵女士在为小星办理小学入学信息注册时发现无法注册,后沟通才得知闫先生用已过期的户籍信息将小星的入学信息注册在朝阳区。   因填报的户籍信息错误,小星入学信息未被审核通过,但闫先生却拒绝撤销注册信息,导致邵女士无法为小星继续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邵女士认为闫先生的行为损害了小星的受教育权利及邵女士的监护权。双方多次沟通无果,邵女士以监护权纠纷为由将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闫先生立即撤销报名入学平台中关于小星的注册信息,由邵女士负责小星的入学注册事宜及后续上学事宜。   庭审中闫先生表示,法院判令小星归邵女士抚养后,邵女士拒绝透露关于孩子实际住址、户籍所在地在内的一切信息。闫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邵女士按照市教委关于报名入学注册的规定,向闫先生提供孩子最新的户籍信息、真实住址等信息,依法履行监护人承担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履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职责。   邵女士与闫先生虽然离婚,但双方作为小星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小星的监护人,双方均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受教育等合法权利。小星现已届小学入学年龄,邵女士与闫先生应保障小星及时接受义务教育。然而,闫先生在明知小星户籍已迁出朝阳区且无证据证明小星符合在朝阳区入学条件的情况下,未与小星直接抚养人邵女士协商一致,径自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中以过期的户籍信息为小星在朝阳区进行注册,导致小星的注册信息审核未通过。在邵女士发现上述情况并与闫先生进行沟通后,闫先生仍拒绝撤销小星的注册信息,拒绝配合办理小星在北京市另一城区入学的相关手续。   闫先生的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了小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侵犯了邵女士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监护权。   无论是从小星的入学资格还是便利直接抚养人对小星的照料方面,小星都以现居住城区入学为宜。   关于闫先生的反诉请求,其要求邵女士配合北京市教委相关要求,向闫先生提供孩子的最新户籍信息、真实住址等报名入学需要的内容,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闫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申请撤销小星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信息,并配合邵女士办理小星在现居住城区的入学注册及后续上学相关事宜;驳回闫先生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闫先生表示同意孩子在现居住城区上学,并配合撤销了小星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信息。据悉,邵女士将于近日线下提交小星的入学报名申请,择期尽快入学。   就孩子的现住址等相关信息,闫先生表示仍然希望邵女士予以提供。   法官提示:父母双方均应在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互相理解和体谅,以积极态度缓和、化解矛盾。法院希望父母双方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角度,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努力克服自身困难,正确行使权利、恰当履行义务,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和意愿,合理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给予其充分的关心和爱护,使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仍然能够获得来自双亲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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