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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大V”被网友辱骂后“挂人”泄愤 法院:都有错,互相道歉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8:56 899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微博“大V”李利(化名)因被另一微博用户小凡(化名)私信辱骂,愤而在微博中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及评论公开“挂人”,双方为此互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利删除涉案微博,双方互相道歉。   李利是微博平台上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小凡因对某一时事问题与李利观点不同,便通过微博私信向李利发送侮辱性言词,对李利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李利十分气愤,在微博上公开“挂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及评论予以反击,并使用了“你妈没有教你说人话”“垃圾”“没有人性的东西”等言论并配以小凡微博中个人照片、小凡私信辱骂李利的言论截图及小凡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   为息事宁人,小凡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李利表达歉意,但李利均未接受,并将小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凡在个人微博和其就读大学官网发布道歉信并向李利支付精神损失费。小凡见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利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新浪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认为,小凡通过私信辱骂李利,言词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李利的人格尊严,构成对李利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小凡的侵害行为通过私信发生,李利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受到侵害后,在微博中连续公开发布多条微博及评论,使用了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含小凡肖像的照片,上述微博及评论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李利的行为已超过了合理限度,侵犯了小凡的名誉权及肖像权。本着纠纷解决的目的,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判决李利删除侵害小凡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互相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李利不服,上诉至北京四中院,认为其公开发表的涉案言论及配图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是一种自我救济的行为。四中院二审认为,李利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注册使用微博账号,拥有数十万粉丝,属于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网络公众人物,本应比普通网络用户更加知法、懂法、守法,但其在遭受小凡微博私信侮辱后,选择在公开网络环境中发布过激的言论、含有小凡肖像的配图,客观上已经超出对社会热点问题合理评价的边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利公开发布“你妈没有教你学会说人话”“你们学校怎么会培养这么没有人性的东西”等言论,该言论已经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畴,属于采用侮辱谩骂方式对小凡作出的负面评价,且涉案微博被许多网友转载并评论,李利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已造成公众对小凡社会评价的降低,产生了侵害小凡名誉权的事实,李利对此存在过错。   此外,因李利发布微博配图有小凡肖像照片,不论涉案照片是否已公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构成对小凡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四中院认为小凡私信侮辱李利的行为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而李利作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亦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不少网络用户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对他人肆意谩骂侮辱、造谣抹黑、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甚至人肉搜索,这些不当行为都损害了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本案中,小凡辱骂在先,李利本是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其同样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通过网“曝”的方式宣泄情绪,这也极易煽动其他网络用户对小凡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的表象已从自我救济异化为网络暴力。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表层的匿名也不是包庇纵容侵权言论的保护伞,在实名注册制度下,每一个网暴受害者都可以找到现实中的侵权人来主张权益。网络用户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遵守法律法规,发布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私信还是公开发表言论,都要牢牢把握自己的言论边界,切勿以暴制暴。   因此,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均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若自身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第一时间采取合理合法的维权手段,如果试图通过引导网暴来还击,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以暴制暴的行为既不是正义之举,也违背了法治社会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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