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江西省工信委原党组书记冷新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冷新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冷新生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冷新生在担任丰城市长、丰城市委书记、宜春市委常委、赣州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04.588889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冷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冷新生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冷新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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