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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店铺取名“西四包子铺”被告上法庭 法院:系攀附商誉 判决停用该名号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0:58 66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8月2日召开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该院自建院起至2022年5月31日,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其中行政案件393件,民事案件97件。数据显示,在该院审结的393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中,老字号权利人胜诉率高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   据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梳理发现,老字号商品标识、企业标识、商业活动标识等屡遭他人攀附摹仿使用或恶意抢注。此类情形占比达涉老字号案件的近五成,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或者将其抢注为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或者针对同一老字号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引发此类风险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老字号品牌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没有及时建立品牌防御和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市场经营主体缺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受商业利益驱使,意图攀附老字号的知名度,故意引发消费者的混淆,攫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因主体变更、权利意识淡薄、经营困难等因素,部分老字号品牌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甚至在权利流转过程出现长达多年不使用的情形,使老字号品牌面临可能进入公有领域的风险。部分老字号即使申请了商标,也存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审判第二庭法官范米多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多个涉老字号的典型案例,如华天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华天某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北京某公司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北京某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可以认定华天某公司有权主张“西四包子铺”老字号权益。综合在案的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等媒体报道证据可以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北京某公司在店铺招牌标注“记忆里的北京味”等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混淆市场的故意,从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了一审判决,维护了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   另一起典型案例涉及不少市民熟悉的“一得阁”商标。北京某墨业公司前身为北京一得阁墨汁厂,注册商标“一得阁”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北京某墨业公司发现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使用“一得阁”作为企业字号,生产、销售“一得阁”笔墨纸砚产品,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一得阁”字样,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上诉称其使用“一得阁”字号经过北京某墨业公司许可,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墨业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退出北京某文化公司,按照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北京某文化公司应于当时停止使用“一得阁”字号,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不因其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出资设立关系而获得 “一得阁”字号使用权。北京某墨业公司享有“一得阁”商标专用权,北京某文化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与北京某墨业公司同期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认定其行为经北京某墨业公司许可而具有合法性。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使用并销售带有“一得阁”商标的墨汁商品,侵害北京某墨业公司商标权。就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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