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一公司超限约定试用期 北京一中院判处惩罚性赔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1 1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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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超出法定期限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后一致,员工能够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月15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审理一起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法官表示,该赔偿金的性质并非是弥补劳动者的损失,而是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胡某于2020年5月27日入职,岗位是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生效,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月工资为6000元或按月度公司效益与工作成果发放月度奖等。 某公司称胡某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津贴4200元、全勤奖金8800元,共计19000元,每月另有餐费,按出勤天数计费,每天25元,并提交《胡某的工资发放情况(2020年)》统计表为证。胡某对《胡某的工资发放情况(2020年)》记载的工资结构不认可,但认可其工资每月19000元,试用期期间和转正后未作区分。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胡某于2021年1月19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某公司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赔偿金23367.5元。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胡某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仲裁申请。某公司、胡某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超过部分应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的工资。该案中,某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两个月,但胡某认可其试用期期间工资与转正后工资标准未作区分,均为每月19000元,胡某再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超过二个月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胡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六个月,但约定试用期超过二个月且已履行,故某公司应就超过二个月部分的试用期向胡某支付赔偿金,经核算,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3367.5元赔偿金不高于法定标准,故二审改判支持了胡某的该项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该案事实,双方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生效,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也就是说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七个月,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双方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完毕。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案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且已经履行完毕,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但该案中,胡某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标准是一致的,似乎违法约定试用期并未损害胡某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该赔偿金的性质并非是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故无需以劳动者权益受损为前提。 其次,劳动者在试用期与转正后的权利义务除了工资标准可能不同外,还存在其他差别。例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实践中,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相比于转正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更加宽松,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往往也会付出更多的劳动以获取更好的表现或评价,在此情况下,其合法权益也更易受到侵害。 因此,仅以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标准一致就认定劳动者权益未受损害显然不妥。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认定某公司应当支付胡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法约定试用期导致支付高额赔偿金。劳动者也应注意了解相关规定,以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