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据北京知产法院9月15日通报,近日,该院受理了一起侵犯元气森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二审案件。因浙江一企业生产的苏打气泡水与元气森林产品包装近似,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气森林食品公司)起诉该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6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72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元气森林食品公司是元气森林苏打气泡水的生产者。2019年,元气森林食品公司发现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水叮咚食品公司)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上销售一款名为“亲亲元气无糖0脂0卡”苏打气泡水,该款商品的外包装使用的字体、标识和图案与元气森林苏打气泡水的外包装十分相似。故元气森林食品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并提出泉水叮咚食品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360万元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森林食品公司生产的苏打气泡水产品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泉水叮咚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亲亲元气无糖0脂0卡”苏打气泡水与元气森林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泉水叮咚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包装并赔偿元气森林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2万元。
日前,元气森林食品公司与泉水叮咚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元气森林食品公司上诉称一审判赔数额过低,根据泉水叮咚公司在淘宝等网站的销售数量,其要求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78万余元。同时泉水叮咚食品公司上诉称,元气森林产品包装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亲亲元气无糖0脂0卡”苏打气泡水使用的包装并不侵权,且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