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没有拴牵引绳的宠物狗跑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接触,命丧轮下。伤心不已的犬主人贺女士以司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2000元。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贺女士未牵牵引绳,放任宠物狗进入机动车道,司机没有过错。贺女士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2020年11月21日晚,贺女士带着自家的雪纳瑞宠物狗外出,小狗在没牵狗绳的情况下横过马路。监控视频显示,小狗快速穿越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右后轮接触,小狗随即倒地。贺女士很快跑过来将小狗抱起。根据监控可见,事发地点并没有人行横道。
事后,由于协商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贺女士将司机张先生起诉至西城法院。贺女士认为,张先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首先,张先生作为驾驶员,应该能够看到小狗的位置,并预判狗的行进方向,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其次,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应该能够感觉到自己的车碾压到某个物体,停车查看情况,但张先生却开车逃逸。因此,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贺女士根据雪纳瑞成犬的市场价值索赔经济损失2000元。此外,因为养狗已经两年多,小狗的去世让贺女士伤心不已,她还向司机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司机张先生辩解说,事发时他驾车正常行驶,加之天色已晚,根本就没有察觉到轧了小狗。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女士在户外遛狗未牵牵引绳,放任宠物狗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从监控视频来看,宠物狗进入机动车道的速度较快,宠物狗从绿化带窜出时,张先生驾驶的机动车的车头已经超越了宠物狗的行动路线。此情况超越了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够提前观察或者预判的范围。因此,对于宠物狗与车辆右后轮接触情况,无法认定司机存在过错。
另外,考虑当时事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通行的车辆、人员情况以及案涉宠物狗体型较小的情况,贺女士主张司机张先生明知轧了小狗还逃逸的情况,难以认定。加之司机对事件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不应苛责其承担救助的义务。
西城法院驳回了贺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贺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