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原标题:京法案讯丨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近百万,8名被告人获刑
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蹊公司)职工的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被告人宋某某组织该公司另外7人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98万余元。7月1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案情简介
2011年,被告人宋某某成立磐博公司,其主营业务为企业服务、工商财税、代缴社保,该公司通过朋友介绍、网络宣传等方式招揽客户,专为非京籍无工作,且不具备在北京缴纳社保条件的客户,以该公司名义向社保部门虚假上报用工情况,享受北京社会保障福利。同案犯其余七人均为磐博公司职工,2016年,成蹊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虽2019年该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实际经营者仍为宋某某本人,该公司专为挂靠社保、代缴费用及申领生育津贴而成立。
2020年1月,朝阳区医疗保障局接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成蹊公司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的方式帮助社会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并收取服务费,但这些社会人员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其行为是以伪造用工关系的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庭审中,宋某某承认成蹊公司在申领生育津贴过程中有伪造用工关系的行为,但其辩称,公司并未伪造劳动合同,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某组织成蹊公司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姚某、赵某、史某、杨某某等人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成蹊公司职工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98万余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而生育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而非职工个人缴纳,且生育津贴作为国家补贴给劳动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补贴,必须以被保险人系单位在职员工为前提条件,即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是申领生育津贴的关键前提要件,无劳动单位的个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宋某某等人通过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申报等方式将涉案36名产妇虚构成成蹊公司员工,在向社保机关提交材料的过程中,使得社保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了相关生育津贴,并非法将生育津贴处于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宋某某等人虚构用工关系的行为系成蹊公司为涉案36名产妇成功申领生育津贴的关键、必要环节,与相关社保机构支付本不应向成蹊公司支付的生育津贴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骗取公共财产,均已构成诈骗罪。
主审法官李佳丽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现已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来保障其基本社会福利待遇,亦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宋某某等人在挣取手续费、克扣部分生育津贴等营利动机的驱使下采用虚构用工关系申领原本不应由其管理、支配的生育津贴的行为不应受法律规制。
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若对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予以惩处,则必然会使虚构用工关系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进一步蔓延,终将影响社保资金的安全,影响按规定有资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群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退赔了全部涉案生育津贴,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对8名被告人进行减轻或从轻处罚。最终,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