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网剧播出私人手机号 机主被骚扰 法院判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0 16: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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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2月20日22时许,在外省参加某公司培训班的顾某某(女, 43岁)携其子( 9岁)返京。当晚,母子二人与丈夫赵某(男, 46岁)共同居住在西城区家中。后顾某某母子相继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赵某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目前,西城警方已对顾某某和赵某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制作方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认定制作方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其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制作某网剧的两公司未对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第八集中。黄某认为该网剧二制作方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侵害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剧二制作方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和误工费1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本案中,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无论是否有陌生网民实际打扰,已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 在号码公开后,黄某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彼时黄某正处于学习、工作相对繁忙的毕业前夕,短期内却收到多人较高频次的电话和微信侵扰,对其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被告辩称涉案手机号码在拍摄时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制作方在涉案网剧画面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故一审判决被告两公司应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