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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08:03:27 412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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