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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诚信入职,和谐劳动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10:08:32 1025
  2012年5月11日,小文应聘到某投资公司任高级投资经理,月薪两万,在入职填写的面试对接表、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小文填写的学历为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制四年,在登记表上本人还特别注明以上信息均属实。入职时,小文以毕业证、学位证书在老家保存为由未向公司提交,公司多次催要,小文均找各种理由搪塞。直至2013年2月公司人事部门再次约谈小文,并发出了最后通牒,要求小文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学位证书。后小文确实将学历、学位证书提交至公司。2013年5月13日公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小文的学位证书,显示“根据您实名注册时提供的姓名和证件号码,没有找到您的学历信息。”同日,公司与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部联系,得知该校系统中并无小文的任何学籍信息。公司认为小文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致使公司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

  小文虚构学历的行为是不是欺诈呢?欺诈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一、小文虚构学历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入职前应就其身份信息、学历信息、从业经历等情况如实说明,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个人情况,来判断劳动者与职位的匹配度,决定是否录用。本案中的小文,为了拿下心仪的高薪水工作,不惜伪造学历证书,以名校高学历来包装自己。的确,学历不代表能力,能力不代表品行,我们不否认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但诚信是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评价员工工资的基本尺度,劳动者提供了虚假信息,就会使得用人单位在判断是否录用小文时陷入错误的判断,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心”,小文有违诚信的做法,当然就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欺诈。

  而这种虚构和伪造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无异于给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面临因谎言被戳穿而被辞退的“危险状态”。

  二、诚信入职还有哪些基本要求呢?

  劳动者除了要如实提交学历信息之外,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提醒大家如实告知:1、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不虚报年龄、不使用虚假身份入职,用虚假身份证入职本身也是违法的行为;2、从业经历,尤其是一些投资银行、期货公司等对从业经验要求很高的行业,特别重视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等,并额外进行强调,劳动者必须就此进行真实详尽的说明;3、身体状况,尤其是特殊环境作业比如餐饮、井下作业等对劳动者的年龄、身体情况就有特殊的要求,劳动者应如实告知,对于劳动者自身也是一种保护。4、特殊工种从业资格证书,在一些专业领域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书是准入门槛,实践中还有劳动者为了上岗伪造电工证,该做法不仅不可取,也给自己和他人埋下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员工在入职之前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其填写个人履历表或者个人简历,通常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名并额外备注“本人承诺所填写信息均真实,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所以虚填信息这种事,实在得不偿失。

  三、构成欺诈劳动合同还有效吗?是否还需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得到相应的对价,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还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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