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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08:04:16 341
  问:

  2014年11月,我的朋友张三依照所在辖区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等文件,承包了该区的某建材市场,并在该集体土地上将该建材市场扩建为大型建材城。2017年6月,张三被告知其所经营建材城所违法用地,并被送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想问的是,张三能否依照《会议纪要》承租建材市场并在该集体土地上将建材市场扩建为建材城?《会议纪要》等文件对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法定效力?

  答:

  根据描述,本案涉及到行政许可相关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第一款: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政府会议纪要,系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法定公文形式。究其法律性质,其不具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性,不能直接对外适用,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所以亦不可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会议纪要》记载了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讨论事项、决议情况等,对参会成员以外的任何组织与个人不产生拘束力,所以案例中的《会议纪要》,不能成为张三占用集体土地实施建设项目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在集体土地上改建建材市场,涉及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张三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应规定,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可依据《会议纪要》等内部文件。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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