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下班回家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妻子能否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1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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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妻子能否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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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妻子张某在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下午下班回家,丈夫李某驾驶摩托车来接妻子张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丈夫李某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妻子张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
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妻子张某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然乘坐的交通工具为丈夫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丈夫李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妻子张某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故妻子张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妻子张某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故,妻子张某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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