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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后能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09:33:32 1177
  问:

  一年前,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前我听说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我并未分割前夫的公积金。请问,我能否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夫的公积金?

  答: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说,在您和您前夫的婚姻存续时间内,他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您只要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您前夫的公积金,法院会予以受理。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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