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未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08: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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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未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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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丈夫结婚时,约定不抚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因孩子的生母在国外工作,故孩子上寄宿学校,每个周末回家。但婚后不到半年,丈夫10岁的儿子玩弹弓时将同学的眼睛打伤。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于你与丈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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