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能否重新约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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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能否重新约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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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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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和我前夫离婚时,当时为了他贷款方便,我们拟定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我们共有的一栋房产归他所有,并将该份协议去公证处公证了,但回来后我们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写明了公证的目的,并约定该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居住权归我。离婚后,我一直在该处房产居住,现在我前夫拿着公证书说房子是他的,让我搬走,并把我告上法庭了,请问,我们公证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虽然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归他所有,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但之后你们在补充协议中对共有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补充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有效的,该份协议足以推翻公证的内容,你前夫依据公证书的内容要求你搬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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