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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约定保证期间过长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5:12:52 1779
  问:2010年3月4日,李某向我借款十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并让孙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一般保证人。我认为李某数年内都无法偿还该借款,故与孙某约定其保证期间为五年。2011年3月4日李某并未还款,我考虑到有孙某作为保证人,就没有向李某讨要借款。2013年1月,朋友得知此事后告诉我诉讼时效只有两年,再不起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我有些担心。请问,如果对李某的两年诉讼时效经过,孙某的五年保证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果你与李某的借款合同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李某所有的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孙某也会拥有,可以对抗你对孙某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你的权利将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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