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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无偿保管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09:53:58 1372
  问:我的一位朋友出差时将他两条名贵的狗放在我家寄养。前几天我外出遛狗,由于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的一条狗被行驶的小轿车撞死了。请问我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我朋友的损失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您是无偿保管,仅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您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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