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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能否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3:40:30 806
  问:我公司从事饲料生产,与杨某所办的达旺肉鸡养殖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达旺公司欠我公司货款50余万元一直拖延不付,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要求达旺公司30日内还清欠款。法院经调查发现达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是唯一的股东。我公司认为该公司属于杨某一人所有,如果达旺公司没有足够财产,我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杨某个人的财产。我公司的看法正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该规定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是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自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私营独资企业则无法人资格,对外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达旺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不能直接执行股东杨某个人的财产。

  当然,《公司法》第64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例外情形需要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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