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此约定合法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2:51:41 886
  问:

  用人单位招录我为非全日制工人,并与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解除合同,我要求用人单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而用人单位告知双方已经约定了不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我认为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请问,用人单位与我之间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

  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养老保险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而且是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与你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