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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买货后对方未开具发票,我可以不支付货款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3:53:23 1390
  问:

  我是甲公司的职员,我公司想从乙公司处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开始给甲公司送货,货物送完后,乙公司未开具相应的发票。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以乙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呢?

  答: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此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货物,买受人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先支付发票,否则买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卖人先支付发票后再支付货款。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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