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4: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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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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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系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所在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我不能领取失业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向我支付失业金?
答: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该条文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是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二是虽然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像城镇职工一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若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没有缴纳相关的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农们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不可以领取到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金。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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