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10-24 1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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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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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妻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感情不错,还生有一子,儿子今年15岁。在儿子5岁时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现在由于感情不好准备离婚,我认为孩子跟我一起生活,房子应该归我,但是妻子认为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请问: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吗?
答: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的产权应该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儿子名义买房,是夫妻对儿子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儿子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民则通则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你们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儿子的这套房屋,除非为了儿子的利益。蔡先生主张“儿子随自己生活,房子应该归自己?”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只能代表儿子对房屋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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